正在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不仅给公众提供了信息共享资源,也让公众拥有了更加高效的生活方式。然而,伴随着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利好,一些不利的衍生物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这其中,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更是一大“公害”,早已为公众深恶痛绝。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启动的针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力度空前的专项整治行动,目的是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那么,何为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具有哪些危害性?这种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法律?相关主体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此类行为呢?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
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是与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相伴相生的不良产物。网络敲诈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敲诈,其手段主要包括捏造事实诋毁、迫害被敲诈者名誉进行敲诈,利用企业或者个人业已存在的不当行为进行威胁从而敲诈,等等。有偿删帖是网络公关公司通过买通国内各大网站编辑和论坛版主,有偿为客户删除为其带来不利影响的新闻和言论的行为。网络敲诈行为与有偿删帖行为往往相伴相生,敲诈者正是利用了网络空间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传播迅速等特点,通过捏造不实言论或者利用企业或个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敲诈;公关公司则趁机利用被敲诈者急于维护名誉、形象的心理进行有偿删帖;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偿删帖也由此成为了网站编辑、论坛版主,甚至某些网络主管部门权力寻租的工具。尽管政府部门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三令五申进行整治,但是仍难以根除长期形成的网络乱象,这些网络乱象不仅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利用合法网站捏造关于被敲诈者的不实信息或者以“检举揭发其自身的不当行为”等方式进行敲诈从而牟利,而不少被敲诈者考虑到自身形象,以及网络传播的“乘数效应”,第一反应也往往会选择花钱消灾,以求息事宁人。此种行为不仅给被敲诈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
第二,行为人利用非法网站大行其道,鱼龙混杂扰乱整个网络市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及网络传播秩序。具体表现如:一些非法网站的招摇撞骗;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中国”、“国家”等名头设置虚假网站,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进行敲诈勒索;某些非法网站私自以民间反腐、舆论监督等为由,对地方党政机关、企业、个人进行敲诈;一些非法网络公关蔓延成风,以有偿删帖、非法经营为主,蓄意炒作新闻稿件,迫使企业进行有偿删帖。此外,极个别网络管理部门的监管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参与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非法活动,也助长了不法行为人的“网络敲诈及有偿删帖”之风,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网络管理秩序。客观地说,这样的人尽管人数不多,但其对于网络空间的净化影响很大,需要通过严厉打击方能让其显露原形。
并非法外之地 违法应当担责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社会危害性,其实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制,不法行为人一旦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我国《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
第一,在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第14条均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行为人实施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已然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一旦行为人实施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即应当依法承担刑罚处罚。
依法治网 规制乱象
十八大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从严打击网络非法活动,网络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网上舆论生态出现好转,网络空间日渐清朗。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网络空间整体形势还没有实现根本性扭转。面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已然形成的产业化趋势,为了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净化网络环境,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制订涵盖网络新闻在内的新闻传播法,要明确规定网络新闻的形成、传播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尤其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明确规定,当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络敲诈及有偿删帖等违法行为,造成受害者损失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政府相关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领域有偿删帖、发帖的监管及整治力度,应当大力整顿行业纪律,加强对网站网络敲诈及有偿删帖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非法从事网络敲诈及有偿删帖活动的,应立即吊销新闻单位、网站或公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加强网络发帖、删帖的备案与审核制度。网站的发删帖权限应该明确,一方面,应当建立严格的发帖审核机制,网络编辑排好版后应有主编或相应责编审核后通发;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删帖管理,如对于具有删帖权限的编辑实行岗位轮换,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记录数据库”,并将该数据作为网站从业人员的年度审核和资质认定的标准,等等。
第四,应加强纪检监督,做好网络新闻工作者的警示教育。大型网站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对网站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以及从业培训,倡导网络编辑高尚的职业道德教育。此外,还应强化相关媒体和公民的维权意识,鼓励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删帖者和敲诈者的法律责任。总之,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行政部门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形成合力联合出击,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如此才能避免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等不法活动卷土重来。
网络新媒体不仅仅是新闻产业的衍生与发展,更是百姓文化生活的重要舆论场域和公共空间,是社会意识形态和各类思潮的集散地与放大器。网络是自由之网,更是法治之网。依法治网,乃依法治国之必然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只有每一位公民崇尚法治,严格守法,以身护法,善于用法,才能实现网络空间法治化,网络秩序才能正本清源,社会才能文明进步。